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3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燁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莊璧華會計師(通訊地址:台中市○區○○○路1 段12號15樓之1) 為燁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燁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2年間以新台幣300 萬元與乙○○等人共同出資設立燁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進公司),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9%,惟公司成立至今,負責人乙○○均以虧損為由,未曾分配公司盈餘給股東,亦未依法每年召開股東常會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尤甚者,傳聞公司資金有遭乙○○從事不當私人借貸之情形,聲請人乃於97年3 月10日委託律師發函燁進公司,要求查閱並抄錄公司之財務報表,惟遭乙○○拒絕,聲請人不得已,爰依公司法245 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97年3月10日大財他字第970900855 號函各1 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表等資料查閱無訛,其聲請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本院經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推薦會員莊璧華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97年6 月3 日會總發字第09700874之1 號函1 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莊璧華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莊璧華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