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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4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569 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未依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原告懇請鈞院予以查明後,核發本案之判決確定證明書予原告,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查,被告係於民國97年03月27日收受本案判決書,嗣被告於97年04月10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其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已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未逾20日之上訴期間,是以本案判決尚未確定,須待上訴審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予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及確定本案訴訟費用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