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94號聲 請 人 世豪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億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二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段,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車款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嗣經其依法提存擔保金新台幣223,000 元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依本院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

執行,嗣又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24號假扣押裁定、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本院96年度全聲字第358 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96年度存字第1203號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假扣押裁定、擔保提存、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1061號假扣押執行等卷證,查核無訛,堪信屬實,核符前開法文所定「訴訟終結」情形。

㈡其後聲請人函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對前揭擔保金依法使權

利,惟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台北民生郵局第01164 號存證信函及經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於民國97年4 月17日簽收之回執各1 件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庭、簡易庭及非訟中心分案室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明無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6 月23日北院隆文人字第0970003977號函1 紙在卷可稽。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前段、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