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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4之規定,以該土地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8,000元乘以原告主張於桃園市○○段○○○○號之地上權面積129.75平方公尺乘以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年息10%乘以15倍計算,即8,000x129.75x10%x15=1,557,000 ;因該部分土地地價為4,696,950元,即公告現值36,200x129.75=4,696,950,故採較低之前者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日期:2008-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