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甲○○
1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返還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自行陳報每個停車位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共請求被告返還3 個停車位暫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