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甲○○被 告 亞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涉訟,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