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九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立幸福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 萬8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7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1 第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