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3號原 告 瑞呈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承攬報酬及損害賠償,係以先後位聲明合併為之,依上規定,應以其中金額最高者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3萬3,1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