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被 告 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