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