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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6號原 告 乙○○被 告 崎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即屬「因債權擔保而涉訟」;而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依土地及建物謄本所載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但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總價額為215 萬

369 元(依土地之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總和為據);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5 萬3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 萬2,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日期:200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