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龍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2萬6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