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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或係通某虛偽意思表示有損害其權利,依民法第244 條、87條規定行使撤銷權或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而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因此,該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即為本件原告訴訟之利益;而系爭不動產依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每坪造價新台幣(下同)3 萬5,

000 元,系爭不動產連附屬建物共229.84平方公尺,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243 萬3,431 元(229.84×0.3025×35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1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日期:200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