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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間國家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國家損害賠償(回復原狀)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為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32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其中關於至1,00

0 億元部分,即應納6 億6,122 萬2,000 元,另關於超過 1,000億元以外,每10億元中每萬元徵收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