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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東悅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撤銷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