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被 告 甲○○
15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確認兩造無債權之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訟,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 規定因債權擔保而涉訟事件,故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該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額為準,本件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