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羅紀雄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1,920 元 (以該土地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29,076元乘以原告主張之地上權面積280 平方公尺乘以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年息10%乘以15倍計算,即29,076x280x10%x15=12,211,920;因該部分土地地價為31,904,880元,即公告現值113,946x280=31,904,880,故採較低之前者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9,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