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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乙○○被 告 喬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股票過戶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與訴外人高熙治買賣系爭股票交易價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案由:股票過戶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