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Danriver, Inc.(中文譯名:廣川公司)
a,法定代理人 戊○○原 告 丙○○原 告 3甲000 00000000000(中文譯名:三希科技有限公
司)
. BBri法定代理人 戊○○原 告 乙0000000 0000000 0000 (中文譯名:廣茂公司)
a,法定代理人 戊○○上 列 4 人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被 告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16樓之兼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8,885,684元(以美金8,226,600 元加新台幣206,000,000 元計算,其中美金部分以原告97年3 月12日起訴時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74 折計,即8,226,600x30.74=252,885,684 ,252,885,684 +206,000,000 =458,885,68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655,4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