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都會風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複 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御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