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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 告 萬室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複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