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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增值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45,2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裁判案由:給付增值稅
裁判日期:200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