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 告 勇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泛太不動產仲介經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78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100 元,尚不足新台幣20,680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依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