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不明確,起訴程式尚有未合,原告應補正適法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提出桃園縣○○鄉○○○段白沙屯小段108 之3 地號、108 之1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繕本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