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 信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 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7 月25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776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