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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號原 告 紅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樓被 告 聯訊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因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8,7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尚欠新台幣4,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裁判日期:200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