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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 告 詠譯紡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台益紡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8-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