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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07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代工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柒元,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叁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丙○○、傑勝工程行、日興營造有限公司乙○○給付代工款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15,41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原告僅繳納4,9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金額,尚有1,797 元未據繳納;又原告起訴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爰定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3 份,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款
裁判日期:200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