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17號上 訴 人 南亞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乙○○(原名:黃御展)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17號返還溢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