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 告 建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號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複 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複 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市○○路○○○ 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