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39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星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39號請求返還購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