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被 告 國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巷70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已於民國93年12月間辭任被告董事之職位,而被告公司業於96年11月30日經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9635326
52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惟原告迄今仍為被告公司登記名義上之董事乙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兩造間是否仍有董事之委任關係即屬不明確,且在第三人申請查詢被告公司之登記資料時,尚無法得知原告已辭任被告公司之董事職務,而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原告雖已辭去被告公司董事乙職,惟仍不得以該事由對抗第三人,而造成原告法律上地位之不安定,且該不安定之法律上地位,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準此,本件原告自有提起確認訴訟之訴之利益,合先敘明。
三、再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第213 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循私之舉。若公司已解散行清算程序,公司董事雖不得以董事身分執行職務,而應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但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324 條)。是董事原則上應為清算人,且清算人之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則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亦難免有循私之舉。依同一法理,仍不宜由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再查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0 號判決要旨)。本件被告於96年11月30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經中授字第0963532652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規定,被告應進行清算程序,並由所有董事為清算人,而原告在被告之公司登記上仍列為董事,則本件係屬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依上開說明,自應以被告之監察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係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於93年12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辭去被告公司之董事職務,被告並已於同年12月17日收受該存證信函,惟並未依法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變更登記,原告雖向經濟部要求辦理變更登記,但該部函覆應催促被告公司辦理,並於94年1 月10日函命原告儘速辦理以免受罰。被告遲不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將使原告法律上之地位不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若經法院為勝訴判決確定,即得除去該法律上不安狀態。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於93年12月17日具函向被告為終止本件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桃園府前郵局第2617號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雖因被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自認。惟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按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49條第1項、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既已與被告終止上述委任關係,其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自不存在。然被告至今並未辦理原告解任董事之變更登記,仍將原告列為董事,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登記資料仍列原告為董事,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