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原 告 乙○○被 告 暘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O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關於本件民事訴訟之進行,究應以何人為法定代理人,係以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O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訴訟結果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