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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6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因本院97年訴字第536 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55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裁判日期:200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