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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號原 告 伸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棋銘律師被 告 愷得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 月7 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

二、本件系爭模具合約,是否為包工包料?系爭模具,是否已交付予被告?兩造就營業稅部分,有無約定由何人負擔?上開各點,兩造應於文到十日內具狀說明,並提出證據(請勿逾期提出),並檢具繕本到院。

三、檢附本院97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 份,請查收。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