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蓮華寺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複 代理人 翁仁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