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勝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本件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寶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勝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本件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寶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