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76號原 告 政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被 告 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三日內提出如附件所示命補正之完整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