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9號原 告 智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被 告 安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3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