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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王定亞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智暘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劉榮政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799 號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4,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