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38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振賓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裁判案由:給付酬金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