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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38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

7 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0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