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6號原 告 乙○○原 告 甲○被 告 昇捷荷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先位、被位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
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另先位、被位訴之聲明第2 項及第3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9,350 元(104,350+95,000=199,350)。是本件訴訟標的總價額核定為1,849,350 元(1,650,000 +199,350=1,849,3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315 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6,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