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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6號上 訴 人 昇捷荷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被 上訴人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866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42,455 元(計算式:1,650,000+102,455+90,000=1,842,45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裁判日期:2009-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