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被 告 乙○○
甲○○上列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5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
書記官 林君燕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