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5號聲 請 人 喬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繼承人 乙○○(亡)
生前最後關 係 人 劉彥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1 月14日死亡,其各順序法定繼承人中僅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劉彥宏未拋棄繼承,且其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主管財產登記之地政機關,於實務上對遺產管理人資格之認定非由利害關係人逕予指定,而是由法院裁定並予確定後始准予受理,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唯一繼承人劉彥宏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固於民國96年1 月14日死亡,雖其配偶劉簡嬌、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劉國良、劉國興、葛劉金枝、劉色娥、劉美女、劉雪等均已拋棄繼承權,然尚有繼承人劉彥宏迄未拋棄繼承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6年度繼字第279 號函影本等為證。是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中,被繼承人之子劉彥宏(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現仍生存、未遷出境外、無任何前案紀錄,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前案、入出境等(網路)資料在卷足按,且未拋棄繼承權,其依法即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則本件既無「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之情形,依上揭之規定,自無聲請法院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選任管理人之原因,聲請人遽為聲請,於法無據,應不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