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重家訴字第3 號給付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113,3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