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