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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被 告 戴協益即佑勝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一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泓哲

裁判日期:200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