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 告 宏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律師被 告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柏仲